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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造假者提供制假技术是犯罪行为

2001-04-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顾某原是某市酿酒厂的一名技术人员,2000年10月离厂。从2000年11月至2001年2月份,周某等三名制假分子利用顾某提供的该厂白酒的包装技术和防伪标志封口的生产技术,制造假冒白酒2.2吨,销售额达4万元。顾某被工商局行政处罚,并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95条规定了“传授犯罪方法罪”,它是指以语言、文字、动作、图像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将实施某种犯罪的方法、技能、经验传授给他人的行为。2000年9月1日修订施行的《产品质量法》第61条也对那些为假冒产品提供制假技术的行为作出了罚款和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经济晚报》200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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